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涛诉被申请人王**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涛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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