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天津海**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天津海**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