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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与西乌珠穆**限责任公司探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与西乌珠穆**限责任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西乌珠穆**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系沈**路局所属企业,依据《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认为本案应由通辽**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通辽**法院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与西乌珠穆**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探矿权纠纷发生在西乌珠穆沁旗,《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六)项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适用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西乌珠穆沁**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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