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有因与被申请人延安**限公司及第三人延安**委员会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延安**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