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成诉被告李**、林**、陈**探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即690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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