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段**、李**、何**、陈**探矿权纠纷一案,因王**不服武威**民法院(2013)武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段**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陈**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威**民法院(2013)武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威**民法院重审。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93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