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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段**、李**、何**、陈**探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段**、李**、何**、陈**探矿权纠纷一案,因王**不服武威**民法院(2013)武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段**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陈**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威**民法院(2013)武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威**民法院重审。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93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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