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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杨**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杨**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杨**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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