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李**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李**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撤回起诉的权利。李**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程*某与程*才、程*强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刘**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廉素珍与廉*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被申请人龚尚进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徐*乙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天津海**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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