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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李**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李**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撤回起诉的权利。李**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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