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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中,申请人刘**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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