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平**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大**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平**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平**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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