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平**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平**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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