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春**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春**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春**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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