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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一**有限公司等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13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一**有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黄石**限公司、广西**限公司、石狮市**有限公司、营口弘**输有限公司、郭**、郭**、林**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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