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一**有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黄石**限公司、广西**限公司、石狮市**有限公司、营口弘**输有限公司、郭**、郭**、林**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原告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美高**公司等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136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香**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高升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原告香**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高升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香**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高升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原告弘信投资(香**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等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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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弘**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一**有限公司等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香**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一**有限公司等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弘集(香港)**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一**有限公司等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142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