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西安市灞桥**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违法收回承包地需要确权为由,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崔**撤回对西安市灞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全额退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原告王**诉被告丁**、信阳**贸公司和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刘*、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王**、裴**与被申请**品公司、西峡**有限公司、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和任**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天雨丰*(北京**有限公司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陈**与谭**、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友臣(福建**限公司与万**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友臣(福建**限公司与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友臣(福建**限公司与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友臣(福建**限公司与曹*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友臣(福建**限公司与赖波水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