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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西安市灞桥**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西安市灞桥**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违法收回承包地需要确权为由,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崔**撤回对西安市灞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全额退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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