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深**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在收到上述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该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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