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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升华拜克**限公司诉杨**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升华拜克**限公司(简称升华拜**司)诉被告杨**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升华拜**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升华拜**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升华拜克**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升华拜克**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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