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司**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16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2月12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对司**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4日对司**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9月22日对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豫中监狱以罪犯司**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12日至2007年7月14日间,司智乾伙同他人分别结伙,预谋后携带尖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在夏邑县境内抢劫作案6次,致1人轻伤,12人轻微伤,抢劫现金14060元、手机9部,劫得现金及财物后分赃挥霍。该犯系主犯;有重大立功情节。

罪犯司**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获得表扬。河**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司**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司**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