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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因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3次,嘉奖2个,余5.5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3次,嘉奖2个,余5.5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余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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