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相刑初字第00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