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诉与被告韦**、翟**、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军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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