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灵璧县商务局、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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