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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郭**、张*,被上诉人郑州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39元,全额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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