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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刚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东一法知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龚*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龚*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龚*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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