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第三人张也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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