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与张**、刘**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与被告张**、刘**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康**2014年3月1日在被告张**开办的元氏**业专业合作社入股股金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规定,本案中,因被告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原告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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