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鸡西市**有限公司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684元、执行费435元。本案执行中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除去申请人依据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应返给被执行人费用本案执行标的为26328元,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26328元依法自动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交付的执行款26328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43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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