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申请执行杨**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申请执行杨**债务纠纷一案,杨**于2014年6月1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睢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杨**的异议申请。复议人杨**不服(2015)睢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15)睢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人杨**称:睢县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请求撤销(2015)睢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睢**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复议人杨**所提异议的执行案件于1998年4月16日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复议申请,维持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