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桂林尚鼎新**限公司与兴安尚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尚鼎新**限公司诉被告兴安尚科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尚鼎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免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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