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官超城、始兴县**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提取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建设银**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x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建设银**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元。
三、提取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建设银**华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x元的冻结。
四、划拨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建设银**华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