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诉被告祝江水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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