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濮阳东**任公司诉被告周**、河南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东**任公司诉被告周**、河南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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