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东**任公司诉被告周**、河南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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