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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梧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附加驱逐出境。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桂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1日交付执行。2011年4月29日入监服刑。2014年4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22日止),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88.1分,评为2014年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22日止),附加驱逐出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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