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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贵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4日交付执行。2010年1月21日入监狱服刑。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99.1分,评为2014年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阮**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阮**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阮*红减去有期徒刑减刑十个月二十八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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