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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2015年12月15日,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刑变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伙同陈**(另案处理)密谋到公安机关办理虚假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用于办理信用卡套现牟利。陈**带被告人黄*和陈*乙、李**、李*乙(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到陆川县公安局珊*、平乐、马**出所,冒用陈*丙、张*、钟*、李*丙的身份信息,各办理了一张居民身份证。其中,被告人黄*利用陈**事先准备好的伪造的户口本,冒用陆川县平乐镇平乐村**行队陈*丙(2005年已病逝)的身份信息,并以其照片为头像办理了一张身份证。2013年10月,陈**联系被告人黄*和李**(另案处理)共同去到广东省广州市,使用上述冒领的李*丁、陈*丙、钟*的身份证申办广**行的信用卡。陈**用李*丁的居民身份证冒领信用卡成功后,将该信用卡交给广州市**有限公司使用,从该公司获得2300元的报酬。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22日,陆川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6日,被告人黄*在玉林市**02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

3、户籍证明,证实黄*出生于1987年7月7日。

4、广**行白金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证实广州亮**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陈**是该公司的**事部经理,年收入20万元。陈**向广**行申请办理白金信用卡。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其是平乐镇平乐村平乐街片长,其认识的平乐村谷行队的陈**于四、五年前已经过世。

2.证人农*的证言,证实其是陆川县平乐镇平乐村支书,其查阅了本村的户口底册,没有陈**的户口和底册。

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有两个儿子分别叫陈*、陈**,陈**的户口是在陆川县平乐镇平乐村谷行队,陈**于2005年因病过世。

三、辨认笔录及照片

1、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7日,黄*辨认出陈某丙人员基本信息表上照片是其本人。

2.陈*甲辨认笔录,证实经陈*甲辨认指出,照片男子是金*(黄*),其于2011年年底至2012年年初帮黄*办理一张姓名为陈*丙的二代身份证。

四、同案犯陈*甲供述,证实其将所要伪造的户口本信息邮寄给陈*乙,由陈*乙在东莞找人办理假证件,再由陈*乙将假证件邮寄回给其。由其拿假证件到派出所进行补办。2014年其套用李**的身份信息在广州市办理广**行信用卡。

五、被告人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份,陈*甲叫其到陆川**出所办理一张不是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办好身份证后到广东办信用卡,将钱套现出来后会给回好处费。几天后,陈*甲带其到平**出所以其头像办理了一张陈*丙的身份证。2012年7、8月份,陈*甲带其及另外两名男子到广州**业银行、广**行、交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法律规定,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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