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王**、阿苇滩镇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与被告王**、第三人阿苇滩镇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景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景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钟*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