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与被告王**、第三人阿苇滩镇人民政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景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景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钟*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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