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莲诉被告中国平**安庆中心支公司、丁**、戴*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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