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中国平安财**庆中心支公司、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莲诉被告中国平**安庆中心支公司、丁**、戴*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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