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杨**、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宁*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杨**、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42269.01元(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承担案件受理费978.5元,共计87247.51元。2015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于当日按协议履行了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其在本案中的连带清偿责任。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杨**、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中宁*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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