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凌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凌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