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凌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杨**、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融水县支行与陆**、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陈*与陈**、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与凌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纪**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中国平安财**庆中心支公司、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奚**、中国人民财**主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