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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小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3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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