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黟县**有限公司(简称黟**商行,下同)诉被告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黟**商行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工商**苍梧县支行与刘**、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黟县**有限公司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宋*、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与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杨**、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司融水县支行与陆**、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陈*与陈**、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