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与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为32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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