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为32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安庆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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