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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库管理站与宗立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库管理站诉被告宗立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奎**库管理站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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