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新**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汇**有限公司、胡**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有限公司、胡**、吉林省**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江苏新**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江苏新**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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