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有限公司、胡**、吉林省**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江苏新**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江苏新**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执行裁定书
王**与祝丽璠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崔**与山东宏**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平果县**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青铜峡**有限公司与马**、马*、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与蚌埠市**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望奎**库管理站与宗立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甲犯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犯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