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凯*小额**公司与被告马少*、马*、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贷款本息还清,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铜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铜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青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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