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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兴**责任公司与凌冰凉、农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兴阳村**任公司诉被告凌冰凉、农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兴阳村**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兴阳村**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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