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兴阳村**任公司诉被告凌冰凉、农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兴阳村**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兴阳村**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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