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宁*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010元及利息2909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16日),承担案件受理费551.5元,共计5265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法找见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中宁*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