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可靓子、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任**、任*与盱眙悦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代正菊与盱眙悦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郴州市**限公司与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郴州市**限公司与徐**、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郴州市**限公司与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盐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炜行与华润天能徐州**公司、徐州**管理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限公司与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限公司与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限公司与任为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