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可靓子、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可靓子、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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