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月亮与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月亮与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月亮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月亮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月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月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