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有限公司诉阮**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阮**于2015年07月15日病故,其所租赁的房屋由辛*居住,经申请执行人借给辛*另租房屋费用后,辛*腾出现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西*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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