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韦**与被告鹤壁**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孙**、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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