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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林州市**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永远租赁站)诉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二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远租赁站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远租赁站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新乡市卫滨区永远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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